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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募基金典型案例警示宣傳

              2018-06-08 來源:信業基金

              案例一:海世創投以代理股權投資為名非法集資案

                  (一)案情介紹

                      2010年6月,西安市警方接到群眾報案對陜西海世創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世創投”)涉嫌以代理股權投資為名非法集資行為立案偵查。

                      隨著調查深入,海世創投法定代表人唐華初、執行總裁尹江操控海世創投以“創業投資代理合同”形式,以股權或特別股權的投資方式,投資即將在創業板或主板掛牌上市的高成長擬上市公司為誘餌,涉嫌非法集資事實水落石出,兩人已被依法逮捕,并移送西安市檢察院審查。

                      目前,警方已落實受害群眾100多人,涉案資金上千萬余元。警方表示,為進一步落實海世公司非法集資金額,希望相關投資群眾盡快向警方報案。

                  海世創投在較短時間內,以代理股權或特別股權投資為名騙去大批投資者錢財的手法和欺騙性值得廣大群眾高度警惕,堅決抵制類似涉及證券非法活動,以防上當受騙。

                      (二)作案手法剖析

                      海世創投設置陷阱,欺騙廣大投資者的主要手法是:2009年6月以來,海世創投招聘業務人員通過打電話、組織股權投資推介會、路演、散發宣傳單等公開方式,以“創業投資代理”為名,高額回報為誘餌,合同到期后還本付息,承諾年收益率10%,公司承擔全部風險等誘騙社會公眾與其公司簽訂“創業投資代理合同”,購買其所謂的集合資金計劃,以受托管理的方式向不特定對象籌集資金。

                      一位報案的市民,在他所拿的與陜西海世創業投資有限公司簽訂的“創業投資代理合同”上,上面提到“本合同代理資金,以股權或特別股權的投資方式,在即將在創業板或主板掛牌上市的高成長型企業進行投資”,并有年收益率的相關承諾。

                      一名投資者說,去年5月份時他遇到自稱是陜西海世創業投資公司的小伙子發展客戶,稱這家公司正在為另一家公司的上市籌集資金,一股五塊多錢,上市成功后就可以翻好幾倍。他給對方留下聯系電話后,不斷地有人打電話邀請他參加該公司的推介會。

                      投資者肖某則表示,他自己與海世創業投資公司簽訂了“創業投資代理合同”,向該公司交納了50000元的投資款,投資期限為一年,在合同中該公司為其登記為55000元,其中5000元是公司給其承諾的利息。

                      正是高額的利息回報承諾,讓很多市民特別是一些老年人將自己的積蓄投到了該公司。

                     (三)市民需高度警惕

                      類似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集資詐騙犯罪事件已發生過多起,媒體也多有報道,為什么還會有那么多的市民上當受騙?究其原因,首先是受騙群眾缺乏金融知識和防范意識,正如民警所說:“少數群眾投資欲的增長與投資經驗不足的結果。由于少數群眾缺乏必要的金融法律知識,在高額利率的驅動下,被一些暫時的假象和繁榮所迷惑,源源不斷地輸送資金,客觀上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集資詐騙犯罪的發生、發展提供了條件?!?/span>

                      其次從社會原因看,資金短缺與發展矛盾。一是一些單位和個人為解決資金問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集資,以緩解資金壓力。二是個別犯罪分子為一己之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聚斂錢款,供己揮霍。如陜西益萬家購銷服務有限公司郝永生等集資詐騙案。三是由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集資詐騙案件涉及人員眾多、地域廣闊,基本上都是現金交易,資金容易轉移,調查取證難,案件偵破周期長,客觀上給犯罪分子造成相關職能部門“不打不管”的錯覺,強化了其作案心理。

                      因此,打擊和防范涉及證券的非法集資犯罪,除了公檢法嚴厲打擊外,還應該從源頭治理。社會中介組織對企業進行驗資時,要依法審驗,保證客觀、真實,保證資金確實到位;工商部門嚴把注冊登記關,一旦發現公司和企業騙取登記的,堅決不予審批,一經發現從事此類活動的,立即注銷或變更登記,并責令改正,罰款,直至吊銷營業執照;稅務、勞動等部門要對公司、企業生產經營情況進行全程監控,保證生產經營真實、合法?!皬V大群眾更要增強警惕和自防意識,不要貪圖天上掉餡餅,防止上當受騙?!?/span>

              案例二:私募基金投教宣傳系列

                      (一)案情簡介

                      2015年3月,G證券公司作為托管公司(以下簡稱“G公司”)與Y投資公司簽署“XX對沖基金”托管協議,并向其提供多份蓋有公章的空白基金合同文本,以便在募集資金過程中使用。該“對沖基金”的投資者多為Y公司高管及員工的親友或熟人。同年6月,2名投資者前往G公司查詢基金凈值,卻被公司負責人告知,合同中約定的托管賬戶未收到客戶認購款。

                      雙方公司經交涉后發現,原來Y公司采用偷梁換柱的手法,將基金合同文本中原募資托管賬戶頁替換為Y公司自有銀行賬戶頁。顯然,投資者在簽署合同過程中,未發現異常,并向被篡改后的募資賬戶打款。 

                      G公司隨即向公安機關報案并向當地證券監管部門反映該情況。四川證監局在接到線索后迅速派人前往G公司核查,通過調取協議合同、賬戶資金流水等資料,同時對照合同、逐層追蹤資金流向,證實Y公司確將合同托管賬戶篡改為自由銀行賬戶,并違規將客戶投資款580萬元劃轉至公司高管及關聯自然人銀行賬戶挪作他用。據總經理配偶D某(負責管理公司銀行賬戶和公章)交代,被挪用的資金用于民間借貸。在持續的監管高壓下,Y公司最終將580萬元的投資款全部退還給投資者,并向G公司歸還全部基金合同文本,該事件潛在的風險隱患被消除。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業務,不得侵占、挪用基金財產。據此,四川證監局對Y公司篡改募資托管賬戶、挪用客戶投資款的行為進行了處理。

                      (二)案例分析

                      目前,中國證監會對私募基金業務不設行政許可,不進行牌照管理。私募機構工商注冊后,按照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官方網站(www.amac.org.cn)要求,進行管理人登記,通過后方可開展私募基金業務。2014年協會啟動登記備案工作以來,我國私募基金管理人數量已超過2.6萬家,但基金管理人誠信、規范意識和業務能力參差不齊、魚龍混雜,甚至有不法分子渾水摸魚,借用私募基金為幌子從事非法集資、金融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為。

                      本案是私募基金領域違規挪用基金財產的典型案例,具有以下特點:

                      1、借助“基金財產由證券公司托管”,騙取投資者信任。實踐中,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與銀行或證券公司等機構簽署托管協議,將募集的基金財產存入專門的托管賬戶,由托管方負責保管基金財產,辦理基金清算、核算,對基金財產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鹭敭a交由第三方機構托管是保障基金財產獨立和安全的重要手段,一定程度上增加投資者對基金管理人的信任。Y公司恰恰利用了這一點,借與國內知名證券公司進行托管合作之機,獲得了蓋有證券公司公章的空白基金合同文本,但實際上并未將資產按約定交托管方保管,只是以托管的說法騙取投資者信任。

                      2、借助“對沖基金”概念,迷惑、吸引投資者。對沖基金主要是指采用對沖交易策略的基金,具有投資標的廣泛,投資操作靈活,投資資產流動性好,投資者門檻要求高等特點。我國對沖基金發展起步較晚,對廣大投資者而言,“對沖基金”仍是陌生而神秘的概念。Y公司利用國內投資者對對沖基金缺乏了解,使用看起來“高大上”的“對沖基金”概念“包裝”產品,以此迷惑、吸引投資者。

                      3、利用私募基金合同簽訂中的漏洞,挪用基金財產。由于投資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托管方往往不在一地,三方簽訂基金合同的通常做法為:托管方先行將蓋有自己公章的空白基金合同文本交付私募基金管理人,待募資實現,投資人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簽章后再返還一份給托管方。三方當事人在合同簽訂上存在時間和空間上的脫節,即三方沒有同時在場簽訂,投資人和托管方不見面。同時,按照合同約定,在私募機構完成募資后,返還三方合同給托管方,托管方的托管責任才生效。由于募資全部完成需要一定周期,在此期間,是否簽訂合同并實現募資,募資多少,托管方并不知情。此案中,Y公司正是充分利用了這種慣常做法的漏洞、托管方的信息不對稱以及從托管協議簽訂到募資成功的時間差,擅自篡改合同內容,與不知情的投資者簽署了所謂的“三方協議”,并大膽挪用基金資產。

                      4、利用熟人關系麻痹投資者。本案中涉及的投資者多為Y公司高管及員工的親友或熟人?;谟H朋好友之間的信任,投資者在簽署合同時,一般不會仔細查看格式化的基金合同,自然難以發現合同的異常。

                      (三)案例啟示

                      對投資者而言,應審慎選擇私募基金投資,并在投資過后對私募基金管理機構和托管機構給予持續關注和監督。

                      1、要量力而行。私募基金投資具有高風險,對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要求較高?!端侥嫁k法》也明確規定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要求,除單只私募基金投資額不低于100萬元外,同時單位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個人金融資產不低于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少于50萬元。投資者要從自身實際出發,量力而行,對照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標準判斷是否能夠投資私募基金產品。在滿足合格投資者標準的前提下,再選擇與自己風險承受能力相匹配的產品。

                      2、要摸清底細。在進行私募基金產品購買前,投資者可以通過協會網站查詢或詢問機構注冊地證監局,了解該機構是否已經在協會登記,登記資料、是否完整,與工商注冊資料是否一致。同時,還可以多方了解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往業績情況、市場口碑以及誠信規范情況。

                      3、要細看合同?;鸷贤且幎ㄍ顿Y者與私募基金管理人之間權利和義務的重要文書。投資者在查看合同時,要注意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是否合理,合同是否完整、是否存在缺頁、漏頁等異常,要仔細閱讀條款,對于不懂的概念、模糊的表述可以要求管理人進行解釋或說明,切勿被各種夸大、虛假宣傳忽悠、蒙蔽。對一式多份的合同,還應檢查每份合同內容是否完全一致。

                      4、要持續關注。投資者在認購私募基金產品后,要持續關注私募基金產品投資、運行情況,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約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投資者若發現管理人失聯,基金財產被侵占、挪用,基金存在重大風險等情況,要及時向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冊地證監局或協會反映,若發現私募基金管理人涉嫌詐騙、非法集資等犯罪線索的,要及時向公安、司法機關報案。

              案例三:謹慎投資私募基金  莫入非法集資陷阱

                      2014年9月25日,公安部門接到群眾報警,反映位于廣州市珠江新城某大廈的S公司涉嫌非法募集投資基金。廣州市公安部門隨后開展調查,并向廣東局發出《協查函》,請求協助對S公司的相關證券業務資質進行認定。

                      經查,2011年原銀行工作人員胡某在深圳市注冊成立S公司,并于2013年在廣州天河注冊成立廣州分公司。2013年初,胡某與T公司負責人王某約定,每次由S公司借給T公司一定金額的資金,年化收益率為24%,每筆借款發生次日,T公司支付其中1/4的收益,隨后每季結息,直至本息結清。

                      在巨額利益誘惑面前,胡某的貪念急劇膨脹,并于2013年9月伙同其他人員,以S公司名義注冊成立了深圳S進取九號投資企業(有限合伙)(以下簡稱“進取九號私募基金”),對外宣稱以合伙投資的形式募集資金,分期投入T公司“機票結算款”項目。

                      胡某等人向社會不特定人群推銷該項目,累計募集資金7億余元。2014年9月,該投資項目資金鏈斷裂,進取九號私募基金到期,但本息無法兌付導致案發。該案受害人多為銀行客戶,購買該產品源于銀行員工的推薦和介紹,有的還在銀行辦公區內簽約。

                      根據公安部門的協查請求,廣東局經查詢相關業務資質后出具了認定意見:中國證監會未批準S公司為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該公司未向中國證監會注冊為公開募集基金銷售機構。同時,S公司及“進取九號私募基金”也沒有按照《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要求在中國基金業協會進行登記、備案。對于這些未依法履行登記備案義務,規模較大且投訴較多的私募基金,證券監管部門主要職責是配合地方政府依法對其違法犯罪行為予以打擊。截至2015年1月,廣州市公安部門已偵破S公司涉嫌非法集資案,依法逮捕犯罪嫌疑人13人。